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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住客法

三藩市業主-住客糾紛律師

Steven Adair MacDonald 事實上”編寫"了有關三藩市業主-住客 法律的專書: Land-Tenant Solutions in California 和 The San Francisco Rent Board User’s Guide 。

身為三藩市業主-住客糾紛律師,麥唐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每年承辦超過三百宗業 主-住客糾紛案件。我們合共有在三藩市和灣區四十三年處理業主-住客案件的經 驗。業主或住客聘用我們解決房屋和商業物業糾紛。請聯絡 我們一名有經驗的業主 -住客糾紛律師,安排一個免費的二十分鐘諮詢時間,討論你的法律關注問題。

歡迎你參詳麥唐納先生業主-住客議題專著摘要,了解詳情:

業主問題

屋主搬入自住情況 是客戶要求我們處理的常見法律糾紛。屋主可能用於八 十萬元購入房子,但直至住客搬出之前可能未能真正的擁有房子。遷出住客 的法律含糊和複雜,但必須嚴格遵守。我們的律師和屋主合作,確保他們遵 守法律而又可使用他們的物業而不會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有時一名仍在住的住客不願搬出。我們協助屋主在法庭提出遷出/非法佔住行動。 我們的業主-住客糾紛律師同時控告違反租約或追收租金的案件,以及騷擾和艾利 斯法案( Ellis Act )案件。我們代表被住客以上述任何理由控告的業主和屋主。

住客問題

住客可能因屋主沒有做必須的修理或類似違反提供可棲性、因他們實行住客 的合法權利而施行報復、非法加租、不適當的執行遷出通知(這是三藩市一 個常見的問題)、或嘗試不當遷出住客而控告屋主索賠。如以前的住客認為 業主以狡詐行動企圖遷出住客,我們的律師幫助住客提出不當遷出 索賠;例 如,屋主用自住搬入理由收回房子但事實上並無搬入或只在該處住了一個短 暫時期。
人們亦可能因業主以種族、族裔、性別、性傾向、或家庭人數在出租時有所 歧視而提出訴訟。經濟歧視是許可的,因可用於決定租住者是否有付租之能 力,但收入來源並無排擠申請者的合法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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